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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身份”纳税人适用财税〔2018〕33号文三部曲

转“身份”纳税人适用财税〔2018〕33号文三部曲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发布时间:2018-05-12

  企业拟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规,按照事先、事中、事后的处理方式确定企业转登记时应注意的事项。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本文例解了企业何种情况下才可以转登记,供读者参考。

  相关政策——财税[2018]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凡是2018年5月1日以前,因年销售额(按月纳税连续12个月或按季纳税连续4个季度,下同)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而应当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销售额虽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且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而自愿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转登记日前的应征增值税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均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转登记纳税人”)。

事先: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很关键

  法规中所称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对于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特别提示:拟转登记的纳税人,如果预计本月(季)的销售额与前11个月(3个季度)的销售额合并后可能超过500万元的,就应在本月(季)及时办理转登记手续。

事中:新身份销售额的计算及涉税风险

  纳税人转登记后的年销售额不再与此前的销售额延续合并计算,也就是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下期开始重新计算。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其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作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的当期(月、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特别提示: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则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事后:纳税人转登记后,发票使用的注意事项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的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需要缴销,转登记日前已经领用税控装置,自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仍然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特别提示:以上所述的本次可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仅限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强制或自愿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除外);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例解企业何种情况下可以转登记

  销售额超标,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1:按月纳税的甲工业企业,2016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同年10月份因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2018年6月15日(当月1日~14日销售额为35万元,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为480万元,前11个月累计销售额为440万元,前10个月销售额为400万元)准备办理却未办理转登记手续,6月份最终取得销售额70万元。7月份拟办理转登记,此时的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已变为510万元(440+70),不符合法规中的规定,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尔后的7月份取得销售额为20万元,时至8月份,因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又变动为490万元(400+70+20),则此时可办理转登记手续。

  甲企业在转换日的当期8月取得的销售额,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后取得的销售额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经营期不足12个月(4个季度)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例2:按月纳税的乙商业企业,2017年9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同年12月因经营需要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2018年7月拟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2017年9月~2018年6月,共10个月期间的销售额为400万元,因其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按照月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为480万元(400÷10×12),尚未超过500万元,符合规定条件可转登记,并从8月份起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缴税,其8月和9月的销售额合并作为第三季度的销售额在10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

  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不能转登记

  例3:丙服务企业2017年1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业务活动的需要,在10月份按营改增的相关标准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2018年5月份,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其2017年5月~2018年4月,连续12个月期间的销售额仅为380万元,但因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因此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兼营者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适用的标准判别

  例4: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同时兼营属于营改增项目的咨询服务业务,2017年11月因货物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营改增服务项目未超标)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2017年6月~2018年5月,销售货物和咨询服务的累计销售额为470万元,则可在6月份办理转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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