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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报表引出千万元税款

一张报表引出千万元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17-06-30

作者:吴芳 王立强 马呈昊 吴凡 刘军

北京市地税局第六稽查局(以下称第六稽查局)在日常检查约谈中,发现某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异常,经过认真细致的检查,最终引出了一笔千万元税款大案。

日常征管现疑点

2015年,第六稽查局对税务登记中注册资本增加,没有缴纳印花税记录的企业开展约谈。检查人员首先对企业上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发现某企业所有者权益中,股本科目金额变动较大,由875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这些异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该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由于股本增加金额较大,而没有个人所得税入库,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涉税疑点,该局决定立案检查。

入户检查露端倪

经查,该企业近两年利润率保持在20%左右,企业正计划上市。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股本由875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其中,有6125万元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由540万元增加到4320万元,但并没有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究竟企业此种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件)的规定?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存在涉税疑点?检查人员决定进一步检查。

政策辅导解疑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涉税疑点,企业认为:按照198号文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289号文件关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该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属于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企业的解释,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开展了更加细致的检查。通过调取投资协议等资料,发现该企业资本公积形成于2013年,是一家医药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形成的,没有股票发行过程,属于投资者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而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检查人员还针对企业提出的再次转让导致重复征税的忧虑进行了解释,说明再次转让时,本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转增额可计入股权原值。经过反复的政策解释,企业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观点,并接受了补缴个人所得税756万元,罚款378万元的处罚决定。

艰难执行见成效

虽然企业对涉税事实和政策没有异议,但案件在执行环节又遇到了难题,企业提出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股东大部分不在本地,税款追缴难度较大。对此,检查组认为该企业资金充裕,且非本地股东并未与企业失去联系,符合税款追缴条件。检查人员反复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座谈,明确告知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向个人股东开展面对面政策宣传,取得个人股东的理解和支持,企业最终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和罚款。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税局第六稽查局)
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需要强化
北京市地税局第六稽查局局长 乔游
本案中,税务人员根据一张财务报表的异常数据发现案件线索,通过细致的检查引出千万元税款大案,充分反映了税务人员工作注重细节和对税收政策精准的把握能力。但此案反映出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地税局稽查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如何对自然人追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入推进,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涉及税款也越来越大。如何加强自然人股权转让的涉税管理,正逐步成为地税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案中,检查人员通过精准把握政策,最终使企业认可存在涉税问题,且通过检查人员与企业耐心细致的沟通,解除了企业的困惑和后顾之忧,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行。但如何提升地税局稽查部门对自然人追缴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力度,同样是地税部门应认真思考的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政策需要完善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徐贺
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中,仅是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在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因此,北京市地税局第六稽查局做出的处理,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
但是,同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溢价,由于被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原有的自然人股东分别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待遇,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着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另外,在转股时,由于自然人股东并没有实际取得货币资金,此时就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也存在筹集纳税资金困难的问题。
因此,建议财税主管部门,适时完善相关政策,给予纳税人不征或者分期纳税的待遇,促进政策不断趋于合理,减少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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