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能在合并企业弥补吗?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能在合并企业弥补吗?



近日,山东省无棣县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近期该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兼并一家同行业企业。被合并企业净资产103万元,而近两年内发生的亏损高达277万元,问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能全额结转在该公司税前弥补吗?

    税务人员指出,要确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能否在合并企业税前扣除,首先应分清该项企业重组业务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从该公司咨询的情况看,该项企业合并业务已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第二项、第四项条件,需要进一步核实该业务是否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在此基础上,认定该业务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见,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弥补,最大弥补限额为净资产103万元乘以截至2012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部分。

    税务人员还提醒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上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作者:袁立农 王凤章 任景涛


2012.10.15中国税务报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