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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大企业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大企业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2015-08-31来源:税屋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大企业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大企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大企业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手册(2013年版))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大企业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工作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对象
本指引中的跨境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时间范围
2010年至2013年,企业跨境投资税收风险。
三、工作阶段和任务?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税务总局通过CTAIS采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有关企业集团跨境投资相关信息。
2.税务总局通过大企业管理信息平台采集企业集团组织架构、财务报表信息。
3.省局根据需要,补充采集相关信息。包括从成员企业采集的相关信息、本地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取得的数据,媒体和上市公司等公开披露信息。
4.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总部进行沟通,就工作底稿涉及的跨境投资相关业务税收风险问题对集团总部(或其指定的相关实质管理性机构)进行初步测试。

税务总局初步填制完成《跨境(对外)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企业跨境投资相关业务税收风险识别表》、《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转让财产相关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测评问卷》、《与境外分支机构、常设机构取得收入相关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测评问卷》、《与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测评问卷》、《受控外国企业风险管理测评问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风险管理测评问卷》,并向省级局下发以上工作底稿模板。
(二)风险评估阶段
1.省局对本地成员企业开展跨境投资风险识别工作,分析跨境投资不同类型税收风险问题,重点识别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并对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集团总部的工作底稿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复核,并针对本地成员企业的跨境投资活动另行完成针对本地成员企业的工作底稿填报。
本指引中的跨境投资风险管理工作,重点关注:一是企业从事上述跨境投资活动取得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纳税;二是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于境内进行的抵免;三是境外所得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处理;四是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税种的风险控制。
重点识别的税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境外投资企业利润已分配但未在我国境内申报,或境外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未在我国境内申报;
(2)是否存在用境内盈利弥补境外亏损;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是否正确,包括:1)是否对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在境内、外应税所得之间合理分摊;2)派遣至境外的员工的工资是否在境内公司列支并税前扣除;3)是否将境外税后利润还原成税前所得进而计算中国企业所得税税负;
(4)是否利用受控外国公司在境外累积利润;
(5)境外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中国居民企业的税收风险,以及认定之后向其他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时未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6)是否通过境外投资,利用职能剥离形式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7)是否存在银行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未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8)是否存在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空壳子公司发生的业务实际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9)是否存在向境外投资企业支付不合理费用、与境外企业之间的不合理资本转移,特别是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解、服务提供、货物贸易定价等。
(10)集团内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及投资所得等个人所得税事项;
(11)境外签订的合同带回国内是否在中国贴花;
(12)企业境外投资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否存在规避税收目的。
2.省局结合所掌握的企业涉税信息,结合工作底稿要求,重点查看企业收入和支出相关科目中与海外项目、公司、活动有关联的会计流水,对企业跨境投资开展案头分析工作,查找、筛选并梳理、汇总企业存在风险的涉税事项和重点风险点,并完成每户企业的风险评估报告,一并上报税务总局。
3.税务总局系统归集、梳理和分析企业存在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的性质及成因,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名单,下发省级税务机关。?
(三)风险应对阶段
省局根据税务总局下发的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名单,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方案。对于低风险企业,省局对企业出具风险建议书,对其主要跨境投资风险和管理措施进行提示;对于中等风险企业,通过政策宣传、引导等方式,鼓励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对于高风险企业,集中人员对企业开展税务审计;对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跨境避税嫌疑的,需要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程序;对企业存在偷逃骗税问题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四)反馈提高阶段
1.省局根据税务总局在风险评估阶段下发的工作任务,编制分户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管理报告,填制完成《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税务总局。
2.税务总局组织分析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确定普遍性涉税风险,修改完善大企业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疑点,初步搭建大企业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特征库;编制分集团的跨境投资税收风险建议书。
3.完善大企业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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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大企业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大企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大企业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手册(201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以下简称企业名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规定程序统一选定,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管理机制的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的采集、下发、核实、上报和反馈等工作,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企业名册管理是指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定期报送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税务机关根据上述信息,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反馈名册核实结果,正确建立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树型管理体系的业务处理过程。?
第四条 企业名册由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关联关系以及组织架构等涉税信息组成。企业名册的范围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管理工作需要逐年规范、完善。?
第五条 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以合并报表的口径和工商注册规范的组织形式为参考,建立统一标准。内资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为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且进行税务登记的境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境外控股公司;外资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中国境内进行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其他特殊情况的涉税组织机构。

第二章 工作模式
第六条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税务机关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框架下,共同构建起税企合作、纵向联动、协调高效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模式。?
第七条 税企合作是指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税务机关遵循平等、互信、互助、共赢的原则,合作开展企业名册管理,共同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名册报送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合法使用企业名册信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提高名册管理水平。?
第八条 纵向联动是指采取集中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企业名册管理能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要组织落实好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的报送和校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层层落实名册核实工作,实现纵向联动。
第九条 协调高效是指按照业务关联、职责明晰、衔接紧密的原则,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税务机关要合理界定内部各部门、各层级、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并使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筹安排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
(一)规范企业名册范围和内容,完善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二)组织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开展企业名册整理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省以下税务机关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工作;?
(四)向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反馈企业名册核实结果,引导其开展企业名册校正工作;?
(五)其他全国性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做好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省税务机关负责整理、上报税务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和对应关系等信息,完成企业名册管理代码准备工作;?
(二)省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的核实、修订和上报工作;?
(三)地市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的核实工作,修订和上报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
(四)属地税务机关负责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核实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
(五)其他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承担企业名册的整理、报送和校正工作。其职责包括: ?
(一)根据税务机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企业名册的整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配合税务机关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工作;?
(三)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企业名册校正工作;?
(四)其他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相关税务机关要充分依托大企业税收信息化平台和工具,每年定期开展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分为代码准备、名册采集、任务分发、名册核实、结果上报、名册反馈和工作总结七个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如下:?
(一)代码准备阶段。9月30日前,省税务机关整理当年税务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和对应关系等信息,并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完成企业名册管理代码准备工作。 ?
(二)名册采集阶段。10月31日前,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整理、审核和汇总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并按照税务机关的指定方式,将企业名册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三)任务分发阶段。11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税务行政区划关系,将采集的企业名册分发至各地税务机关。?
(四)名册核实阶段。12月15日前,省以下税务机关根据任务分发结果,组织完成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核实工作。具体可采取与现行征管系统信息比对、与第三方信息比对、向企业核实信息以及到企业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名册核实工作。?
(五)结果上报阶段。12月31日前,省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名册核实结果,标注、修订与企业报送情况不符的名册信息,并将核实和修订结果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同时,省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部门应当根据名册核实结果,组织调整现行征管系统中的“大企业管理层级标识”,实现企业名册信息共享。?
(六)名册反馈阶段。次年1月20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将核实后的企业名册反馈给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由其根据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开展信息校正工作。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需在当年报送税务遵从责任报告时,将校正结果反馈国家税务总局。?
(七)工作总结阶段。次年1月31日前,省税务机关根据工作中暴露出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工作总结,提出工作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工作考核,提升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地市税务机关定点联系(或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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