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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9月份、10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关于2008年9月份、10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征管处,张家港保税区、常熟市国税局征管科,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科: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08年9月份、10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分别明确如下:

    一、2008年9月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二、2008年10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17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17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14日。

    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并安排好有关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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