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未超过10年情况下,被跨省的另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该企业由此解散,在进行税务清算时,是否需要补交已享受(已交税款)的“免二减三”税收政策?在新所得税法出台后,原国税发【1997】第071号文是否依然有效?如当地国税局坚持要补税,该怎么办?
2008-6-10 9:36:40
国际处信箱税官答复
你好,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的基本前提是:生产性企业且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你公司不足十年解散清算要做补税处理。
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原相关税收政策是否有效,参看有关过渡性文件中是否列举。
2008-6-10 10:34:42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www.jsgs.gov.cn 2008年06月11日 09:31:44 编辑:李玲 来源: 江苏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