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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震灾区捐赠如何准确计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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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6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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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震灾区捐赠如何准确计算税前扣除?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许多纳税人向吉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企业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个人捐赠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如何扣除。咨询员小刘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举例作出了解答。
第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明确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捐赠也作出了规定,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某企业以货币资金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300万元。假如2008年该企业实现利润总额3000万元,税前应扣除额是360万元(3000×12%),捐赠的300万元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于企业以实物进行捐赠,应折合为人民币价值计算扣除。对从市场购买的实物,按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计算扣除;对本企业生产的,应按出厂价格确定捐赠额计算扣除。
第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5·12”地震灾区的捐赠,或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凭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此前,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即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2008〕55号文件是对个人向“5·12”地震灾区捐赠的特殊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时据实扣除。
例如,某个人将工资、薪金所得的800元向地震灾区捐赠,月工资收入3000元。那么,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2000=1000(元);允许扣除捐赠额后所得额=3000-2000-800=200(元);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5%=10(元)。
对个体工商业户将生产经营所得用于捐赠,同样可以据实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年度计算的,捐赠额可在年度内扣除。对个人将税法规定的11项所得无论哪项用于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提供捐赠凭据,都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个人有两个以上应税项目所得,只能在其中一项中扣除。
例如,某个人向灾区捐赠10万元,本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0万元,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那么,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20%)=160000(元);允许扣除捐赠额后所得额=160000-100000=6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40%-7000=17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325(元)。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7325元。
咨询员小刘同时提醒企业,计算扣除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纳税人向灾区捐赠时,一要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施;二要取得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个人也可以索取捐赠票据。个人在本单位捐赠,由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捐赠凭据,扣缴单位以此计算据实扣除。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税务机关凭捐赠凭据准予扣除。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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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2 侯志勇,毕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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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注意保留凭证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许多单位的职工纷纷捐款捐物。有的职工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询问,捐款捐物是否要保留相关凭证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员回答,的确如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作出规定:“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因此,个人捐款时应索要相关凭证,以便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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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2 舒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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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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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款税前扣除的问题
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发生以后,企业都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近来有企业询问捐款的税前扣除问题,现根据现有政策回答如下:
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而对四川汶川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属于第一项规定的范围。
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捐赠时一定要通过上述特定的途径捐赠才能按规定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同时对扣除范围作了限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教育事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世博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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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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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政策出台了,可全额扣除!!!
根据国发(2008)21号文规定,企业或个人向5.12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可在税前(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全额扣除.单位向灾区捐赠的货物可免征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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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bh888 于 2008-8-5 14: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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