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工程计税在实际管理中应如何理解和操作?
财税[2006]114号文“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确认计税营业额。请问,以上规定在实际管理中应怎样理解?是否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八条对纳税人从事装饰、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营业税计税金额的规定有冲突?实际工作中应怎样操作?
内容 你好,你所提出的问题是营业税政策中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营业税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问题。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在一系文件中对此问题进行重新明确。(财税[2006]114号)就是这些文件中的一个,是避免重复征税的一种措施。是对营业税条例第十八条的修正。再碰到这类问题,就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答复人 孟宪民 答复时间: 2008-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