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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补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自查补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去年我单位赠送样品给外国客户,当时没有视同销售(成本已结转),今年5月自查发现少交了增值税(销项税),并及时通过税务部门进行补报交纳了税金,
请问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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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angguang523169 于 2008-5-17 15:17 发表
去年我单位赠送样品给外国客户,当时没有视同销售(成本已结转),今年5月自查发现少交了增值税(销项税),并及时通过税务部门进行补报交纳了税金,
请问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的样品,必须计征增值税。至于计税销售额问题,可按贵公司当时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或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6]079 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因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问题,故对样品视同销售的处理就涉及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调整:
1.增值税:
可把根据正确的计税价格(或同期同类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计入其成本项目(根据所述是计入了成本项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再把增值税检查调整结转到当月应交增值税帐户并实际补交即可;

2.企业所得税:
因在所得税方面形成的差异属永久性差异,可只通过调整上年应纳税所得额来补交企业所得税即可,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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