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盈利且有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要预交企业所得税?
提问人 淄博商厦 提问时间 2008-04-15
内容 从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修改之后没有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一项目,请问,以前年度亏损怎么办,应该怎么弥补?什么时候弥补,第一季度产生的盈利在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要交上吗?谢谢
答复人 石济海 答复时间: 2008-04-15
内容 淄博商厦先生:您好!
你的问题近日来咨询的较多,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后由于政策尚未完善,矛盾确实存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的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申报表设计了三项,一是据实预缴、二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三是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如果是按后二种方法问题就不存在了,但实践中往往是按第一种方法预缴,这样对于象贵公司之类的企业就可能存在比原办法多预缴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所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是:利润总额(1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2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3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行),应纳税所得额(1+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税法规定了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所以说季度或者月度一般不进行弥补。
综上所述,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贵公司应该按规定计算预缴。
转自:瑞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