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关联企业,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块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乙公司,该土地经评估为200万,甲乙双方各应缴纳什么税,甲乙双方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你好,按现行政策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补入条例》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补入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作了明确: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按照上述规定,甲方应按照200万作为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它税款。已方可按上述价格作为计税成本计算相应税款。
答复人 孟宪民 答复时间: 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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