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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8-3-10 09:14 只看该作者
空白发票为何不得跨地区携带?
近日,税务机关对江西省吉安市某运输公司邮寄空白发票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停止该公司使用发票1个月。原来,该运输公司与广东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广东某公司已经将全部运费办妥电汇手续,临近年关,广东某公司要求运输公司在年前提供运输发票入账。运输公司图省事,将空白的运输发票用特快专递寄往广东某公司,让其自行填开。为此,税务机关以违反“禁止跨地区邮寄空白发票”的规定为由,对运输公司作出了上述处罚。
运输公司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取消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应该可以邮寄空白发票,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正确,遂向吉安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咨询员小刘答道,《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不得跨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使用。纳税人未经批准,不得跨地区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尤其不得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出入我国国境。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国税发〔2008〕15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包括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文件同时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www.ctaxnews.com.cn 2008.03.03 廖永红,易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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