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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如何掌握2007年和2008年的“福利费”?

新法实施后如何掌握2007年和2008年的“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有以下注意事项:

一、从2008年起不再提取,按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扣除。低于14%按实际;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2007年怎么办?

财企[2007]48号文件(节选)规定: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2008年1月5日省局“新法培训班”权威领导讲解已明确:如果国家不再出台新规定,2007年企业汇算所得税时,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4%以内的部分,不作调整。

现在看:财政与税务文件发生“冲突”究竟按那个文件执行?我个人认为:

A、中直企业、中直控股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按财企[2007]48号文件执行,填报会计《决算》。待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如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未明确,对提取的数额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不做调整。

B、除上述以外的企业,会计报表不需要调整,《企业所得各申报表》也不调整。

    三、对于2007年以前该科目有结余怎么办?是继续使用?还是并入损益?占不占用2008年的基数?

——有等于明确





作者:毕君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34   更新时间:2008-1-13
来源于"毕税官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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