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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吗

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吗

    中国税务报:我是一家保险企业。
  请问,从明年1月1起,保险公司应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我们公司现存未使用完的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明年能否继续使用?应注意哪些问题?
  江西某保险公司 梁会计
  

   答: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为了适应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需要,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没有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单位,不填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内容。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纸张和颜色维持不变。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凡是保险公司明年有现存未使用完的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用完后,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
  江西省信丰县国税局 肖丹生 李晓荣  



  
   www.ctaxnews.com.cn 20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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