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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方式下如何缴纳所得税?

核定征收方式下如何缴纳所得税?

  
  “我们是一家中小型的民营企业,想了解哪些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何办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后,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断接到企业的咨询。坐席员小张结合相关政策,给予了全面解答。
  核定征收必须具备前提条件,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可按下列程序确定:1.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征收方式。2.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3.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3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月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税所得率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纳税申报时,实行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坐席员小张提醒纳税人,纳税人实行核实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规定,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调整为查账征收。  








   www.ctaxnews.com.cn 2007.12.10  肖文,刘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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