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工伤赔偿”的税务处理?
最近我们当地一家企业财务部赵部长向我咨询有关企业“工伤赔偿”的税务处理问题。他们企业最近由于生产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两名职工受伤,由于抢救及时两名职工几个月后身体痊愈。但是对于两名职工的医药费及赔偿款的税务处理,赵部长一直把握不准。
听了赵部长的叙述后,我查阅了相关税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企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另在国务院颁发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的待遇等给出了详细的说明,各地方政府对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也有明确。但由于以上规定中对于企业职工工伤药费及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未作出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处理也有不同。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向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工资、各种补贴和补助等福利待遇,允许税前扣除。而有些地方税务部门却认为: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但工伤赔偿款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鉴于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在企业发生工伤赔偿时就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尽量及时取得相关的事故鉴定证明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2、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赔偿办法并与职工签订相关赔偿协议。3、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4、若企业已参加保险,赔付金额应扣除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工伤赔偿,对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应由工伤保险支付。5、企业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赔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福利费用,企业应在税前扣除。
来源: 河南焦作惠仁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 王占伟 发文日期: 200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