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资企业为其台籍干部提存退休金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内容 台资企业的台籍干部按母公司的规定提取退休金列入“管理费用”开支。提取办法:前15年工作期间,每年按月薪2倍提取;后15年工作期间,每年按月薪1倍提取,提满30年则停止提取。
1、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台籍干部退休金
2、台籍干部退休发放时:
借:其他应付款——台籍干部退休金
贷:现金
请问:这项提取台籍干部的退休金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每年预提的退休金要否并入工资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指教,谢谢!
答复人 石济海 答复时间: 2007-11-30
内容 Wanghx先生:您好!
台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他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台资企业200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第709号)的规定,你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当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但必须是企业的全体职工,而不只限“台籍干部”,更不能“按母公司的规定”,而必须是按照国务院及当地政府规定。并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报批审核手续。
根据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谢谢你对本工作室的支持!
提问人 wanghx 提问时间 2007-11-30 点击次数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