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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份纳税申报顺延期限如何规定?

十月份纳税申报顺延期限如何规定?

  问:十月份纳税申报顺延期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的通知精神,十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17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17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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