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
税官您好!
我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07年与国外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技术使用合同。合同规定合同生效后先支付一笔入门费,从2007年起五年内按销售额的3%支付技术使用费。请问
1、我司已将入门费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分五年摊销,这样做对吗?
2、对于按2007年销售计算的技术使用费入2008年的账可以在税前列支吗?是否要计提呢?还是要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谢谢!
2007-8-27 11:10:13
外税处信箱税官答复
您好,首先强调的一点是合规定生效后先支付一笔入门费,该费用属于技术使用合同的一部分,需要由你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现回答问题:
1、入门费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分五年摊销,这样做没什么不可以的;
2、当年的技术使用费在当年费用中列支,可以税前扣除,在年底按销售收入的比例提取,同时到税务部门按照10%的比例扣缴预提所得税。
2007-8-27 11:44:09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选自:“税法咨询”信箱
www.jsgs.gov.cn 2007年08月28日 08:43:50 编辑:李玲 来源: 江苏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