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官:现有外商投资乙企业的全部资产负债所在者权益需并入外商投资甲企业,乙企业解散,甲企业存续.
请问:
1.乙企业的存货并入甲企业时,是否需开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税金;
2.乙企业的无形资产并入甲企业时,是否需开票,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金;
3.乙企业的房屋及土地并入甲企业时,是否需开票,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
4.乙企业解散前的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汇算清缴,还是并入甲企业后由甲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
2007-8-22 15:18:01
外税处信箱税官答复
您好,现在仅对涉及涉外所得税政策方面给您答复如下:
根据您说的情况,属于吸收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071号)
一、合并的税务处理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企业。其中,合并各方解散而共同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合并(也称解散合并);合并一方存续,其他各方解散而并入存续一方,为吸收合并(也称存续合并)。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合并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将继续成为合并后企业的股东;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请按该文件办理.
附该文件详细
http://www.jsgs.gov.cn/Page/StatuteDetail.aspx?StatuteID=1677
2007-8-22 15:23:25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选自:“税法咨询”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