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情况下外资企业向印度洋海啸国家的捐赠可税前列支?
2007-8-26 10:57:32
外税处信箱税官答复
您好,根据外资所得税法的规定,外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捐赠是不可以扣除的.
2007-8-26 13:57:11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选自:“税法咨询”信箱
www.jsgs.gov.cn 2007年08月27日 08:51:50 编辑:李玲 来源: 江苏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