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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转让时不能再扣除装修费?

“装修房”转让时不能再扣除装修费?

  
  前不久,河北省南皮县的王先生将一套住房转让给他人。他听说这个转让行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将装修费从扣除项目中剔除。王先生认为:“税法明明规定了装修费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为进一步求证,王先生便拨通了当地税务局电话进行咨询。
  税务人员为王先生作出详细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款,对于房屋转让过程中的装修费扣除问题作出规定。“可以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税务人员说要想弄清装修费用是否可以扣除,首先要弄清王先生的这套住房是否是原购装修房。王先生告诉税务人员他这套住房在购买时,房价中已经包含房屋的装修费用。针对此种情况税务人员告诉王先生要如实按要求缴纳税款了。  









www.ctaxnews.com.cn 2007.07.23  曹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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