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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损失能从当年投资收益中直接扣除吗?

投资损失能从当年投资收益中直接扣除吗?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可以直接从投资收益中扣除吗?在今后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该怎样处理?”日前,一位纳税人急切地拨通了江西省萍乡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坐席员详细说明了企业遇到的难题。
  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本年度有分得同税率被投资企业的免税投资收益30万元,还有股权投资处置转让损失40万元。对于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假设主营业务实现利润50万元):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投资损失+纳税调增额-免税所得=50+30-40+(40-30)-(30-30)=50(万元),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50×33%)。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投资损失+纳税调增额-免税所得=50+30-40+(40-30)-30=20(万元),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20×33%)。
  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的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本年投资收益为30万元,不足扣除投资损失,因此纳税调增额为:40-30=10(万元)。同时,由于30万元的免税所得在扣除了投资损失30万元后,因不能再扣除,应该为零。
  第二种意见的理由:本年投资收益为30万元,不足扣除投资损失,因此纳税调增额也为:40-30=10(万元)。但投资损失扣除时,是以投资收益为限额,并不是指定直接从免税所得中扣除。扣除投资损失后,免税所得还是可以享受免税。故免税所得仍为30万元。
  “两种意见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结果不同,缴纳的税收也不同。那么,到底那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呢?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应该直接从投资收益中扣除呢?”纳税人问。
  坐席员回答道,这个问题我们只要看看所得税相关法规是否有投资损失应从投资收益中扣除的规定就能明了。其实,税法在这方面只是规定扣除时要以当年投资收益的数额为限,并无直接从收益中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文强调的只是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并无其他。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中找到相关答案。该文在企业填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说明,“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为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正数之和。在企业年度申报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计算中,可以减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及其他规定的项目后,再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主表中的“免税所得”规定,填报金额等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的“免税所得”。而附表七中的“免税所得”包含国债利息所得、免税的补贴收入、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和其他免税所得,其中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即是我们需要求证的项目。在附表七的“填报说明”中规定,“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此中也是明确填报数额为“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是扣除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因此,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纳税人需要正确理解申报所得税,以免多缴税收。
  虽然免税投资收益所得还是可以按原分配额享受免税,但是在申报纳税时,可以减除的免税所得,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实现的所得弥补亏损后的余额。还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www.ctaxnews.com.cn 2007.07.16  陈萍生,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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