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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哪些材料?

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哪些材料?

    我公司近期准备组织一次公益性捐赠宣传活动。请问哪些单位具备接受公益性捐赠的资格?纳税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以及现行实务中的操作程序,我们建议:
  一、具备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单位主要是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以及国家机关;
  二、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相应的名单一般会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公示;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相应的名单一般会在相应的省级国、地税局以及省民政厅网站上公布。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三、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来源: 中国税务网    作者:    发文日期: 200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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