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期限内是否适用亏损弥补的优惠政策?
钟税官:
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人员,我公司2003年被确认为获利年度,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我公司在2003年和2004年都有盈利,2005年度亏损112880.75元,2006年度盈利110548.49元。请问我公司这种情况,在减免税期限内是否可享受亏损弥补的政策,即:用2006年度盈利弥补2005年度亏损?
张青云
张青云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并未限定企业减免税期限内不得适用弥补亏损的政策,因此你公司可用2006年的盈利弥补2005年度亏损后的数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钟税官
来源: 中国税务 作者: 钟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