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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05-09 来源:苏国税发【2002】第080号
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的通知
2002年05月09日
苏国税发【2002】第080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使广大国税干部更好地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我局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进行了整理,现下发给你们,供工作中查阅。在执行中凡有修改、补充或新的规定,均按新规定执行。
二○○二年五月九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
一、工资
1、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960元/人;计税工资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津贴、奖金等。
2、 企业按批准的“工挂”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挂”办法的企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
3、 对中央企业投资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确需实行“工挂”办法提出申请,并提交“工挂”方案,报主管劳动厅(局)及与之同级的国税局批准,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按“工挂”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执行。
4、 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
5、 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6、 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7、 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动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合同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8、一次性生活补贴,包括买断工龄支出、一次性补偿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对数额较大的,可在以后5年内均匀摊销。
注:凡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包括返聘人员)”均视同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
二、国债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准予在税前扣除。
2、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金融机构代发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
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1.5%-2.5%计算扣除。
2、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3、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列支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
2、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3、汇总纳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分行(分公司)以下成员,企业的确认权限和程序由省市国税局审核确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邮政企业见第5条)。
注:销售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金融企业的收入不包括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五、业务宣传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六、工商联会员费
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
七、开办费
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八、应收利息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对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广告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4、邮政企业:省辖市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不超过全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6%;省邮政局本部为: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3%。
5、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注: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仅指生产制造企业,不包括经营销售上述商品的流通企业;通信是指电信运营商及为通信业务配备基础网络的生产制造企业。
十、职工劳动保护费
1、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职工人均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发放现金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一、管理费
1、按国税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或金额向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准予扣除。管理费的提取可采用比例提取和定额控制两种方法。采用比例提取的,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2、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3、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总收入的0.5%,实行比例控制,定额下达,省级控管,按需核拨的办法。
注: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十二、呆帐准备金
1、呆帐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1%差额提取。发生的呆帐损失先冲减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
2、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以各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的年末余额的1.5%提取。
3、光大银行2001年度按年末贷款余额2%差额提取。
十三、坏帐准备金
1、按年末应收帐款5‰以内差额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扣除。坏帐损失,先冲减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3、保险企业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
4、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由电信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坏帐处理。
注:应收帐款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应收票据的金额。
十四 削价准备金
商品流通企业按年内库存商品余额的5‰以内差额计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按实扣除。
注: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十五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损失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或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扣除。
2、其他企业(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直接借出款项造成的损失,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十六 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1、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实扣除。
2、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七 汇兑净损失
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净损失,按实扣除;在建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汇兑净损失,按实扣除。
十八 经济补偿金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十九 折旧
1、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对国家统一布置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计提折旧,也可以税前列支;其他企业评估增值的部分,可以计提折旧,但不得税前列支;已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计提折旧,也可税前列支。
4、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需逐级报总局批准;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报主管国税局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5、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报经县(市)国税局批准,可在国家规定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研究设备的折旧年限,以研制、开发年限为折旧年限,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少于三年。
6、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视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超过30万元的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注: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1) 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二十 低值易耗品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列物品不论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
密压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计帐机、印鉴鉴别仪、压数机、微机及打印机、打孔机、打码机。
二十一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按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或者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
2、企事业单位单独购进的软件,按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县(市)国税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最短为2年。
注:下列资产不得摊销费用
(1)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二十二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2、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房屋和商品流通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发生的装璜、装修费用,按租赁有效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原则分期摊销。
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二十三 修理费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银行、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扣除。
二十四、租赁费
1、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准予扣除;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得扣除,但支付的手续费、利息据实扣除。
2、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
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凭租赁发票、合同、协议,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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