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1
2004-6-30
发文时间: 20040624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4】第121号
法规正文: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校,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通知》中关于许可项目、权限、条件、程序的规定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本级实施,本级受理,负责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除法律、法规及规章有特别规定外,不得将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国税机关实施。
二、各地要指定专门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要建立相应操作流程,规范行政许可的内部传递程序,确保行政许可工作按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负责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的基层国税机关应指定办税服务场所专门窗口负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工作;县、市国税机关可以在局机关设立一个专门窗口,也可以指定一个分局专门窗口负责本级机关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省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由省局直属分局专门窗口负责受理。
三、及时公示国税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各地应当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将《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公示范本)在办税服务场所予以公示,并在受理窗口进行标示。
四、各地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按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关许可文书,并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本在受理窗口进行公示,对《通知》中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省局已作修改,各地应以修改后的申请表(附件5)为准。各许可实施机关要及时刻制许可专用章,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专门印章。许可专用章名称为实施机关名称后缀“行政许可专用章”字样,规格、字体与实施机关公章一致。
五、对依法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地审查的行政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要派出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上级国税机关直接派员实地核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委托下级国税机关调查情况,下级国税机关应以上级委托机关名义进行调查。委托调查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仍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审批生效的属《通知》中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范围内的原行政审批事项,在7月1日后继续有效,不需要按《许可法》的要求重新许可。对存在有效期限的行政许可项目,省局将在适当时机按许可法规定作出新的许可。
七、各地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供申请人及公众查阅。
八、存在争议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应提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将许可决定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各级国税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贯彻落实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监督。对上级国税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下级国税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从事违法活动或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抄报上级国税机关。
十、税务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及总局规章中有关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中存在不尽完善影响许可正常实施的地方,不得自行补充、修改,请及时向省局反映,由省局统一作出补充规定。
附件:
1、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类表(公示范本)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