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未过户确认投资不到位,对否?
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以不动产作价投资,与乙公司共同组建成立丙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我公司不动产作价入股为300万元(账面不动产净值250万元),乙公司货币投资700万元。丙公司注册成立后,决定对我公司投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由于我公司具备建筑安装资质,于是,丙公司将装修工程交给我公司做。完工后,丙公司支付200万元装修工程款给我公司,我们已按照税法规定缴纳200万元工程劳务的相关税收。
意想不到的是,由于双方股东之间合作不愉快,半年后,我公司在尚未办理投资不动产过户丙公司的情况下,决定从丙公司撤资退出,收回当初准备出资过户的不动产。同时,补偿退还丙公司已经支付的装修费200万元。
主管的税务人员认为,虽然没有办理过户,但是仍然要视同我公司已经投资,要视同销售确认所得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我公司出资过程中,因房产尚未过户,是否应按照不动产投资及收回投资税收处理?200万元装修劳务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回吗? 江西某公司 王经理
答: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第九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本例中,你公司投资的房产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应该认定没有履行投资义务,认定为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在你公司没有办理不动产转移过户之前,法律上不认定为投资行为成立。在此情况下,税法上也没有特殊规定应视同投资行为成立,因此,应该遵循法律认定,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应确认投资成立,不确认不动产视同销售实现所得50万元。
至于丙公司支付给你公司的装修工程款,这是你公司为丙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的应税行为,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同时,该装修工程所形成的200万元不动产构筑物应为丙公司所有。你公司收回不动产时一并取得装修构筑物,因而支付给丙公司的200万元补偿款,应视同丙公司对构筑物资产的转让行为,依照税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骍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所以,你公司原来200万元装修应税劳务已经缴纳的税收,也不可以申请退回。
江西省萍乡市地税局 梁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