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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5-30 09:55 只看该作者
会计所职业风险基金能否税前扣除
中国税务报:
我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函〔2007〕9号)规定,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该办法同时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请问,这里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与购买职业保险能予以税前扣除吗?
安徽某会计师事务所 赵达
答: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税收处理上,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费的处理截然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可以计入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而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安徽省怀远县地税局稽查局 梁影
www.ctaxnews.com.cn 2007.05.28 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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