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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免费旅游要代扣个税

奖励免费旅游要代扣个税

    
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人寿保险的股份公司。当地地税局在对我公司2006年业务进行纳税检查后,指出我公司的代理人(非雇员个人)的收入以及团险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获得的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我公司对营销业绩突出的营销员提供免费旅游服务应按“劳务报酬”项目代扣个人所得税;在各种培训会上我公司为代理人发放的现金和实物(主要是各种礼品)亦要按“劳务报酬”项目代扣个人所得税。二是我公司在各种庆典中为团险销售的单位所属的销售业绩突出人员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应按“其他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我公司向保户支付的利息支出要按“其他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上述免费旅游费全部在“会议费”中列支,培训费中对代理人的现金和实物金额全部计入“培训费”中列支,在庆典中为团险销售单位业绩突出人员发放的实物和现金计入“会议费”,以上费用均未代扣个人所得税。我公司向保户支付的因保户无出险按同期银行储蓄利率支付的利息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请问:税务人员的意见符合现行税法要求吗?
  四川某人寿保险公司会计 李玉
  

答:税务人员的意见是有政策依据的,理由如下。
  第一个问题,你公司为代理人提供的免费旅游费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在培训会上为代理人(非雇员个人)发放的现金和实物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亦要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第二条规定:“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劳务报酬所得在计税时,需要与代理人每月的佣金中相应的劳务报酬合并按月计算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理由是免费旅游费和收到的现金和实物(因代办而获得的费用,应归属于代办服务收入)和代理人收取的佣金(代办服务收入)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代办服务。旅游费和现金、实物皆需要与佣金中的劳务报酬进行合并以一月内的收入为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第一条:“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指出“每次收入”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二个问题,团险销售单位销售人员(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庆典活动中获得的现金和实物等要按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个问题,支付给保户的利息支出,应按“其他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546号)第二条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www.ctaxnews.com.cn 2007.05.21  王大祥,龚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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