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
|
1#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2-28 09:27 只看该作者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中国税务报:今年1月份,公司购买了一块商业用地准备于三四月份搞房地产开发。在签订合同交清土地出让金后,由于涉及征地拆迁等原因,《土地使用证》至今没有办下来。
请问:我公司新购置的这块土地应从什么时间开始来计算纳税?
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小高
答: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此,你公司应根据以上税收政策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河北省乐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王奎
www.ctaxnews.com.cn 2007.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