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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2-7 11:06 只看该作者
基金收入是否计入年所得?
我是一名普通的纳税人,去年所有收入已经超过12万元。我听说在计算2006年度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时,允许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我想问问:(1)哪些所得是可以允许扣除的?(2)每月的收入是扣除了1600再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在自行申报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扣除?(3)基金收入是免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计算年所得的时候,基金收入能否扣除?
广州读者 肖平
答:一、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计算12万元以上年所得可不包括以下3项免税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了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二、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年所得时,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法定扣减费用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指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外派人员的每月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三、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基金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计算年所得时,基金收入不得扣除。
广州地税12366解答
[s:47]
www.ctaxnews.com.cn 200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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