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运会奖金分配考验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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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5-10-19 文章来源 作者
随着十运会上各路选手的争金夺银,有关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各界关注。据悉,今年各代表队的奖励发放虽然没有九运会时的跟风攀比浪潮,但奖励形式更加多样,社会化程度也有所提高,对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届全运会奖金数额最高的队是每枚金牌40万元,个别项目更高,大多数省份的金牌奖金数额在10万~25万元之间。此外,许多运动队的奖励是现金加上住房等实物,有些地方政府和社会上的企业还有额外的奖励。其中,江苏省推出的奖金分配新规则更是引人注目。按照该规则,江苏省取得金牌的运动员和主教练实行十运周期(从九运会至十运会期间)年薪制,其中主教练的年薪标准为16万元,运动员的年薪标准为6万元~16万元。十运会结束后,依据成绩确定人员并按所定年薪标准发放。该奖励机制被认为是竞技体育向市场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并已经引起了很多省份的关注。但是,随着奖金分配方法的变化,奖金发放渠道、地点的多样,主管税务机关面临的征管问题也日益凸显。
税务机关有关人士指出,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体育奖金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单位发放的奖金应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年薪制的个人,平时按月取得的生活费或部分工资应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取得的年薪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权属的要缴纳契税,如果是通过签订产权转移书受赠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房屋权属的,还要缴纳印花税;个人以获奖方式取得并使用车辆,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
该人士指出,随着市场化的发展,运动员、教练员从不同渠道、在不同地点、以不同方式得到的各种奖金、奖品和其他收入的情况越来越多,税务机关必须主动出击,适应新的情况,做好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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