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钢材"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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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实行6年之久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自7月1日起,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1999年,国家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钢材,制定了钢材“以产顶进”政策,即经过批准的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行全额退17%的增值税,后改为免、抵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实质上是一项鼓励钢材出口的政策。
今年4月1日,国家取消了钢坯的出口退税;5月1日,钢材出口退税由原先的13%降为11%。一位参与政策制定的人士称,“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的叫停,是国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政策的延续,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国家不鼓励钢铁产业通过简单的出口数量增长来开拓国际市场。
“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是大势所趋。今后,国家对钢铁出口的优惠政策会越来越少,直至全面取消。”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王丽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如此表示。她同时表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虽然从形式上看并不明显违反WTO的规则,但实际上是一项减少进口的政策,属于法规“灰色区域”。这一政策取消应该也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我国钢铁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中国已是世界最大的钢铁生产国。王丽娟认为,我国的钢铁企业基本具备了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国家扶持政策的取消不会对钢铁行业造成太大的影响。
来自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04年,38家列名钢铁企业共完成“加工出口专用钢材”563万吨,其中鞍钢127万吨、广钢122万吨、宝钢78万吨。
据悉,由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被取消,国家税务总局早些时候对已下达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予以调整。
列名钢铁企业按新调整的计划在6月30日前销售完毕的钢材,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在7月1日以后销售的钢材,无论是否属于计划之内,税务机关将一律不予办理免、抵手续,企业需按有关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据了解,自7月1日起,有7个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的文件同时被废止,即《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关于印发骉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骍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
“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的前身为“以产顶进”政策。1998年,在我国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国内、国外企业不平等竞争的问题。当时,加工贸易企业多采用来料、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使用进口钢材,进口钢材可以享受免税或先征后退待遇,而国产钢材进入加工贸易市场却要征17%的增值税。
为了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经国务院多次讨论研究,有关部门制定了钢材“以产顶进”政策,即经过批准的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实行全额退17%的增值税,后改为免、抵税。2002年,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国家将“以产顶进”政策更名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
“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自1999年实行以来,对增强我国钢铁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我国钢铁工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6年间,我国国产钢材进入加工贸易市场共顶替进口钢材3000余万吨,其中完成“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指标2000多万吨,为国家节省外汇支出90多亿美元,列名钢铁企业也由最初的15家发展到了如今的40家。</TD></TR></TABLE></TD></TR></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