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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49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49号建议的答复





财综函〔2023〕3号             2023-06-25

马贵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对财综〔2017〕35号文件进行修订问题。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既关系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又关系到矿山企业的切身利益。健全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守资源安全红线底线,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储上产,增强维护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经过认真研究,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进行修订,出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同时,兼顾矿产勘查开发的客观经济规律,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中的首付比例过高、缴款期限较短、市场基准价不统一等问题,有利于纾解企业面临的困境,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矿业整体持续向好发展。

  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问题。《办法》第七条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并研究制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对《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采用“按额征收+逐年按率征收”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按额征收”部分,由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时按竞争方式确定的成交价或按协议方式确定的起始价征收;“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矿业权人在开采销售后依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让收益率)按年缴纳。《矿种目录》所列矿种以外的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同时,降低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细化了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此次征收方式的优化调整,有效解决了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均衡了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综合司      010-66551470

财政部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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