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503号提案的答复
林益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和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国有份额转让的提案》收悉。经商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建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权益登记制度
近年来,有限合伙企业这种企业形式日益受到投资者关注,越来越多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培育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展创新业务领域。同时,有限合伙企业特别是私募基金中的国有份额退出需求随之增加,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公司制企业,出资人监管制度尚不明确,也对国资监管提出了新挑战。为此,我委在开展有限合伙企业管理有关课题研究的基础上,2020年2月制定印发《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纳入常态化登记管理范围,为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奠定制度基础。
(二)积极支持国有基金份额转让试点
目前经证监会同意,北京、上海区域性股权市场已启动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上海市国资委印发试行国有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私募基金国有份额转让提供了依据。国资委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率先探索基金份额转让,并将持续跟踪试点开展情况,对国有权益份额流转提供政策指导。
(三)开展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流转相关课题研究
为推动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份额的规范有序流转,国资委正在开展相应的课题研究,对流转涉及的信息披露、交易组织方式、市场规则、风险防范、交易监管等问题深入研究,收集整理案例,提出监管思路。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国资委将加强与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总结地方开展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流转的试点经验,兼顾各方需求,推动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难题。适时出台制度规定及操作细则,探索国有权益份额规范化退出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助力国有企业创新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衷心感谢您对国资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