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4号文规定的设备、器具不包含构筑物的分析
作者:刘宏伟 许延奇
时间:2023-02-13
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将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税[2018]54号文用否定性的语句明确:“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2011年1月10号发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将固定资产分为6个类别: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池、罐、槽、塔、水利管道等构筑物是否属于设备、器具的范围呢?
笔者的观点是构筑物不属于设备、器具的范围,不能享受财税[2018]5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理由如下:
一、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财税[2018]54号文规定了设备、器具的优惠政策,同时用了一个否定性的语句,将房屋、建筑物排除在外,但该否定性的语句并不能扩大设备、器具的内涵,设备、器具指的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6个分类中的第2类到第6类即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家具、用具等,设备、器具的内涵不能涵盖构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第60条释义对建筑物明确为:“建筑物,包括塔、池、糟、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可见建筑物即等同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构筑物。
基于上述理由,企业的池、罐、槽、塔、水利管道等构筑物不能享受财税[2018]54号文规定的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
刘宏伟 河南正平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许延奇 河南元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