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倒计时政策先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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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txtred align=middle width=70 bgColor=#dbdbdb>曾翔,张宗海,陈荣富</TD></TR></TABLE></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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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定、应纳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据了解,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对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
基础概念需理解35号文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在“行权”时,当日“施权价”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涉及不少基础概念,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准确掌握。
股票期权,指的是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某个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即为“行权”或称“执行”;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则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员工如何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呢?这一过程的通俗理解是:员工到实施股票期权的上市企业任职时,企业即授予该员工一项权利,这个权利允许该员工在未来某个时间(如必须在本企业工作满半年或2年或满足其他条件后才能得到该项权利)以一定价格(如发行价或购买股票当天市场价的百分之几等)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当满足了企业要求的任职时间或其他条件后,该员工即可以企业事先许诺的价格购买企业认可数量的股票,此时该数量的股票即属于该员工个人所有,可以转让,也可以坐等企业分派股息红利。该员工购买股票当天的市场价格比企业事先许诺的员工购买价格高(一般不存在低的可能性)时,高出的部分即形成该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当即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外,适用35号文的实施股票期权奖励的境内企业必须是上市公司,其股票可以在上海或深圳交易所上市,也可以在香港或外国股票(证券)交易所上市,即包括发行A股、B股和H股的股票公司。35号文适用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通俗地讲,就是包括中国人和外籍人员。
征管方法得明确35号文同时明确了对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文件规定:境内企业为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和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扣税义务。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中国居民境外转让股票所得的个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当在实施前将有关的计划和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员工行使购买股票权利之前,将有关通知书等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扣缴人或自行申报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要将接受或转让的股票种类、数量、购买价、市场价、转让价等相关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新旧规定有异同1998年初,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对企业公司为吸引人才而发放认股权证、持证者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以该认股权证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形成的折价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与刚刚下发的35号文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相同点:两者都适用于企业对员工的股票期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不同点:一是35号文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奖励,而国税发[1998]9号文件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二是35号文仅适用于用本公司的股票对员工的奖励,而国税发[1998]9号文件不仅适用于用本公司股票的奖励,也可以用本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进行转让奖励,还可以用为进行股票投资的员工负担一定比例投资款的办法奖励。三是35号文不仅对股票期权奖励所形成的各种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征免税规定,特别是境内、外收入确定的划分等进行了详细叙述,而且对如何管理作了具体规定;而国税发[1998]9号文件只叙述了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办法,没有涉及无住所人员所得如何计税的判定问题。四是35号文对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采取单独且一次性计税的办法,即不与本月工资合并计税且一次计算出税款,同时计税时允许最长按12个月平均计算;而国税发[1998]9号文件只允许最长按6个月平均,同时把平均后的数字逐月合并到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税,时间长,不易管理。 </TD></TR></TABLE></TD></TR></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