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而未缴税金,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草木财税 作者:草木财税
发布时间:2020-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税后扣除)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价外流转)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当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等,自然也不在直接扣除之列;这些乃是一并构成资产价值,并随资产一起折旧、摊销、扣除。
我们今天所讲,乃是计入当期损益并于当期税前扣除的税金,比如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那么,如果上述税金(费)虽然计提,但并未缴纳,能否税前扣除呢?
一、计提并缴纳
这个毫无疑问,当然可以。为了与后面相对比,我们仍然举个简单例子:甲公司印花税月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2019年1月计提印花税10万元,2月申报期缴纳。2019年3月31日计提企业所得税时,上述印花税10万元当然可以税前扣除。
二、计提但尚未缴纳(一)
乙公司房产税季度申报;但为了月度会计核算准确,每月计提。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2019年10月计提房产税20万元;将与11月、12月税额合并,于2020年1月申报缴纳。乙公司计算2019年10月企业所得税时,上述房产税2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只要2020年1月(汇算清缴结束前)正常申报缴纳即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三、计提但尚未缴纳(二)
接着上面乙公司例子,假设乙公司2020年1月因为资金原因并未申报缴纳,截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也未能缴纳,那么其计提而未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税金实际发生(发生纳税义务)当然没有问题;但是,作为税前扣除来讲,实际发生是其一,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也是其一(当然还有其他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纳增值)税项目的(国家收土地使用税,当然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综上所述,对于房产税来讲,税前扣除凭证显然就是完税凭证。那么:
(一)乙公司10月计提房产税,但2020年1月(汇算清缴结束前)缴纳,自然能够取得完税凭证,因此可以税前扣除。
(二)若截止汇算清缴结束仍未缴纳,则无法取得完税凭证,因而不能税前扣除。
当然,若之后(五年内)缴纳(取得完税凭证),仍可追溯扣除并调整相应所得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