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会员
帮助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财税大家谈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10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温馨提示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发新话题
发布投票
发布商品
发布悬赏
发布活动
发布辩论
发布视频
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10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温馨提示
ywb
版主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8-10-18 14:28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10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10-12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
为使您准确地办理10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时享受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带来的改革红利,现就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及时适用新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
二、准确填写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月份”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上述“税款”是指在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实际取得工薪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实际发放工薪的月份时间。
例如:某企业9月份工资、10月10日发放,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其进行申报纳税时间应为11月15日前,“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10月1日—10月31日”,并按照50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表进行计算纳税;扣缴义务人在10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缴纳的是9月份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9月1日—9月30日”,仍需按照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旧税率表计算纳税。
了解更多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内容,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
http://www.sztax.gov.cn/
)”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查询了解,或拨打深圳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2日
UID
10
帖子
30578
精华
112
积分
45597
威望
45597 点
金钱
236249 RMB
贡献值
45070 点
好评度
413 点
阅读权限
100
性别
男
在线时间
15695 小时
注册时间
2003-9-25
最后登录
2024-12-23
查看详细资料
TOP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鑫桥论坛
咨询区
财税法规
财税大家谈
党支部专区
大企业专区
美图区
文件区
回收站
控制面板首页
编辑个人资料
积分记录
公众用户组
个人空间管理
基本概况
版块排行
主题排行
发帖排行
积分排行
交易排行
在线时间
管理团队
管理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