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新政须掌握的六个关键词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梁晶晶
发布时间:2018-05-14
尽管早有心理准备,但当财税【2018】54号文件下发的时候,其优惠力度之大,范围之广,依然超出了我的想象力。
所有的财务人员都应该仔细研读五遍以上,然后再冲向老板办公室,向他报告这个好消息。太早了不行,没有理解透政策,老板一问,财务三不知,反而弄巧成拙。
文件并不长,全文如下: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对于这个优惠政策,我们需要把握的关键点在哪里呢?
第一个关键词:企业
注意,这里企业前面并没有任何定语,也就是说没有行业限制,这里没有三六九等的分类,那些经常被税收优惠遗忘的行业,这次也可以享受雨露阳光了。
但是,这个企业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呢?因为这是一个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不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所以,这里不应该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个关键词:新购进
也就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在这里,尤其是临界点附近的固定资产,入账时间的确认就非常重要了。
税法中并没有对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进行明确,所以应该按照会计上的规定来确认。在会计上,对需要建造的固定资产都是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判断入账的时间点。但对于购入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入账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
有的朋友说,应该以发票开具时间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我认为不妥,发票开具时间是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紧密相连的,而于固定资产确认入账时间,是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联的事项,不宜采用发票开具时间来判定。
虽然没有买方入账时间的规定,但企业所得税有关于卖方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可以做一个参考。“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对于购入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固定资产,应该在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固定资产入账,对于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收到商品时确认固定资产入账。
第三个关键词:单位价值
单位价值是指单价。也就是说如果购买一批固定资产,比如10辆小轿车,一台100万,10台1000万元。虽然这一批固定资产超过了500万元,但由于单价不达,所以依然是符合可以优惠的范畴。
但如果有的企业想取巧,化整为零地购买,比如购买了100万的轮胎,300万的发动机、200万的真皮椅子,100万的及其零件,然后组装成了一辆价值700万元的小轿车。那就不能把上述这些分项理解为单位价值,而应该以最终形成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辆小轿车作为单位价值,这个单位价值就超过了500万元,不能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了。
第四个关键词:500万元
这个500万元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呢,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在之前旧的5000元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政策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
原始成本也就是资产在其取得时为它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固定资产原始成本,如果该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话,是不含税价,如果该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是含税价。
第五个关键词:允许
允许是可以选择的意思,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扣除,也可以不享受一次扣除好。如果是“应当”,意味着是“必须”,别无选择。所以是否享受需要企业根据自己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企业正处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期间,加大扣除并不会产生税收上的利益,就应该放弃这个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而应该采取分年度计算折旧扣除的方法。
第六个关键词:器具,设备
这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这样一解释,器具设备的范围就非常广泛了,极大地突破了原先的研发设备的限制,可以包括小轿车、计算机、办公设备、福利部门设备等等。
充分掌握了这个优惠政策的要点,作为财务人员的你,现在就可以胸有成竹地去向老板报告喜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