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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报表明确了七大口径

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报表明确了七大口径




来源:熊蜂老五 作者:熊蜂老五

发布时间:2018-01-27


学习所得税政策,一定要看年报表

学习年报表,一定要看填表说明

学习填表说明,一定要看税总专家们在各种场合的解读,千万别只看官网解读

这是老五经验之谈。

因为我们的语文都是体育老师教的,对汉语理解力实在不够。

本次修订,吸收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税总所便函〔2015〕21号)、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培训班和业界专家提出的一系列修订意见。

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三项费用的基数

税务总局培训班上,所得税司岳光富副处长曾经指出:把视同销售和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合并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是因为它们都可以作为三费(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扣除基数。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包括主营、兼营股权投资)的企业,其来自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Min((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被投资企业分回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相关的“投资收益”+房地产开发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5‰,业务招待费×60%)

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为四类:

一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被投资企业分回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相关的“投资收益”)×1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被投资企业分回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相关的“投资收益”+房地产开发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15%

化妆品、医药、饮料(不含酒)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被投资企业分回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相关的“投资收益”)×30%;

烟草企业=0

注意在《企业基础信息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栏选择“是”。

二、调整顺序,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新申报表主表调整了21行、22行,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前,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后。由于弥补亏损有五年期限,而抵扣所得额没有限期,先弥补亏损,有利于企业。

三、境外所得可抵减境内当年及以前年度亏损

新申报表的主表填表说明和境外抵免表的填表说明都明确境外所得可以抵减境内当年、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

主表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弥补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

四、所得减半征税和西部大开发15%优惠可以叠加享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因此,本轮修订纠正了2014版申报表的一个错误。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等项目所得额减半征收的,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含江西赣州)优惠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所得减半和低税率双重优惠。

但是,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低税率优惠不能与上述减半优惠叠加享受,需要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28    二十八、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

所称不得叠加享受,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五、创意设计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但相关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50%加计扣除

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在研发费加计扣除以外,单列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行次。

符合条件的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既不需要填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也不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75%加计扣除。

六、研发特殊收入冲减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6-47-48)×加计扣除比例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

-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加计扣除比例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为利于企业,按顺序先冲销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再冲减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

为方便操作,只冲减销售当期的研发费用,不冲减研发发生当年的研发费。填表时,冲减第44行“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不冲减第9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也不需要按研发项目对应冲减,并且不影响具体项目“其它相关费用”计算基数。

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占比明确为三年合计数

对2016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017年所属年度起,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明确为前三年合计数比例。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第30行“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第15行第4列“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三年合计数÷第29行第4列“销售(营业)收入”三年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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