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应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姜鹏
发布时间:2014-11-21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雇主责任险是以企业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实践中,对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业界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可以税前扣除,有人则认为不能。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由于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明确“其他商业保险”和特殊工种的范围或参照执行的文件,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基本上所有的商业保险费支出都不得税前扣除。表面上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似乎存在冲突。
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实上述两条规定并不冲突。第三十六条是关于企业为其投资者和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和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的扣除规定,投保人是企业,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则完全不同,它所指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企业自己。因此,虽都是企业投保的商业保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完全不同的,因而两条规定并不冲突。
因此,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以将来可能存在的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所投保的保险,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职工或投资者,属于企业为自己购买的财产保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相应的保险费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
作者单位:华润(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