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案例理清视同销售问题
来源:高顿 作者:高顿
发布时间:2017-12-19
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那具体到业务,哪些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又如何处理呢?
目录
【案例1】发放货物作为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
【案例2】将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财税处理
【案例3】将不动产用于投资的财税处理
【案例4】以货物投资的视同销售财税处理
【案例5】赠送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案例6】代销账务处理
【案例7】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案例8】无偿销售服务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案例一
发放货物作为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
甲企业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将自产货物发放给职工作为节日福利,该货物市场公允价值含增值税价117万元,生产成本不含税价80万元。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福利费 117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将发放给职工福利的自产产品计入收入,但从原理来讲,该产品并未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已经计入收入与成本,因此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二
将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财税处理
甲企业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生产销售土特产品为主,2017年将自产商品赠送给客户,用以维护关系。该商品成本8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含税价117万元。
借:销售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97
贷:库存商品 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表
“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万元;
“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填报80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20万元。
案例三
将不动产用于投资的财税处理
甲企业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以自有不动产投资于乙公司,双方协商,按照该不动产的市场公允价值1050万元作价,占乙公司30%股份。该不动产原值5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200万元,净值为300万元。(是销售,而不是视同销售。)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借:累计折旧 200
贷:固定资产 5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
借:长期股权投资105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5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700
贷:营业外收入700
(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
案例四
以货物投资的视同销售财税处理
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
2017年1月将自有货物向乙公司投资,占有其30%股份。
甲企业当月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为1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案例五
赠送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①买赠
甲企业大型商场,一般纳税人。2017外购商品,用于促销活动,买十赠一
赠品的公允价值为17.55元
借:库存商品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付账款117
借:库存商品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付账款11.7
10件商品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为234元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用10
贷:库存商品10
如果不能满足捆绑销售的条件: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用12.55
贷:库存商品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
②无偿赠送
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公司为占领市场,采取各种促销政策,比如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消费者可获赠自产产品一份等。比如2017年该促销活动共赠送礼品价值1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当年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
甲企业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贷:库存商品8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表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万元;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填报80万元;
业务宣传费调增20万元。
案例六
代销账务处理
①手续费模式
甲企业是某知名品牌服装厂,将其产品交付给乙商场代销,产品售价不含增值税价100万元,成本30万元,商品销售时,由乙商场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卷筒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按照含税销售额的5%向乙场支付手续费。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
甲企业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30
贷:库存商品30
甲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30
贷:委托代销商品30
甲企业从乙商场处取得手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
借:销售费用5.5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33【5.85÷(1+6%)×6%】
贷:应收账款——乙5.85(117×5%)
甲企业从乙商场收款
借:银行存款111.15
贷:应收账款——乙111.15
乙商场的账务处理
乙商场收到甲企业的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
贷:代销商品款100
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117
贷:应付账款——甲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结转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1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
取得甲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付账款——甲17
收取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甲5.85
贷 : 应 交 税费——应 交 增值 税 ( 销项 税 额) 0.33【5.85÷(1+6%)×6%】
贷:其他业务收入5.52
②视同买断
甲企业是某知名品牌服装厂,将其产品交付给乙商场代销,甲企业的该产品销售价格为含增值税价117万元,成本30万元。乙商场在销售时可自主确定其销售价格,含增值税价格为140.4万元。无论乙商场销售情况如何,甲企业与乙商场的结算价格仍然是117万元。
甲企业账务处理
甲企业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30
贷:库存商品30
甲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30
贷:委托代销商品30
乙企业账务处理: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
贷:代销商品款100
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
乙商场取得甲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代销商品款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付账款——甲117
支付甲企业代销商品款:
借:应付账款——甲117
贷:银行存款117
案例七
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甲企业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乙市设立乙分公司,2017年1月将自产货物移送至分公司用于销售,分公司销售时收取款项并开具发票。假设该货物成本为30万元,销售含税价格为58.5万元。
①甲企业移送分公司的货物,作为销售处理:
甲企业账务处理:
甲企业向乙公司移送货物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乙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品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甲公司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0
贷:库存商品30
分公司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应付账款——甲58.5
分公司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支付给甲企业货款:
借:应付账款——甲58.5
贷:银行存款58.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不视同销售。有观点认为,汇算清缴时应调减收入50(如此处理减少了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基数),调减成本50。个人认为,本案例中,甲企业与乙公司是真正的销售,不是视同销售,不需调减。
②分公司收款,由甲企业开具发票
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其他应收款——乙8.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分公司销售完毕后:
借:其他应收款——乙5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分公司取得移送货物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其他应付款——甲8.5
分公司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58.5
贷:其他应付款——甲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案例八
无偿销售服务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①送货上门
甲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销售产品。2017年1月销售货物含税价117万元,成本80万元。同时向顾客提供免费的运送货物到家并安装的服务,服务的市场公允价值为20万元,相关成本经核算为10万元。
甲商场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现金等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货物80
贷:库存商品80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输安装10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10
注意:随货物销售赠送的服务,不需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②无偿赠送服务
甲企业是一家税务咨询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向乙公司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双方约定免费试用3个月。3个月后,乙公司决定不再继续合作。甲公司当月向同等规模的客户提供的类似服务收费为5300元/月。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
③免租期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出租办公室一套。租赁合同中约定有3个月的免租期。月租金为1.48万元,第一年收取租金13.32(1.48×9)万元。
税务分析:此处的3个月免租期,不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13.32
贷:预收账款13.32
根据22号文件的规定:
借:应收账款1.32【13.32÷(1+11%)×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2
每月摊销收入:
借:预收账款1.11(13.32÷12)
贷:应收账款0.11(1.32÷12)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