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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17-11-9 10:16 只看该作者
5大处理模式,读懂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税收问题
来源:易后台 作者:申英仓
发布时间:2017-11-09
我们都有这样的情况:一时冲动买了不需要或者不适合的物品,完全派不上用场,送朋友不好意思,直接扔了又实在可惜,只能在二手交易平台处理这些物品。但在实际交易中仍会涉及很多税负的问题,到底有哪些内容,今天就带大家深入了解二手交易平台涉及的税收问题。
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大力推动了二手物品交易平台迅猛发展,有代表性的交易平台如闲鱼、转转、旧爱、空空狐等;除此以外,还包括二手物品的租赁平台,如有喵租包等。
从商业模式角度来看:
二手物品的交易可以分为以下两类:C2C,C2B2C;
从税务处理模式的角度区分:
每一类又可以细分为买卖和租赁两种形式,这样可以分为:C2C的买卖、C2C的租赁、C2B的买卖、B2C的买卖、B2C的租赁几种形式。
从C端(消费者)开始的交易与从B端(商家)开始的交易,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根本区别是流转过程中发票的区别,因为个人不能作为纳税人独立开具发票(个体工商户可以),需要个人到税务代开发票。
但互联网平台面对的是海量消费者,在实务操作中很难实现这一环节,在”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下,很难实现发票的完整流转,这是所有的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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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买卖
我们先来看C2C的买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三)规定: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从上述条款分析,个人销售已使用过的物品,是可以免除征增值税的。但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享受“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优惠”需要备案,申报材料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在备案表中,如果税务机关认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证据为购买时的发票或者付款凭证,这将变得无法操作,即使不需要原始凭证,假设要求二手交易平台的交易客户需要到当地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后续会给交易者带来极大的不便,平台的运营也将变得复杂而无法实现。
我们参照线下实务操作的标准,个人与个人之间交易使用过的物品,到税务局办理增值税优惠的比例极低,即使不办理备案,在交易中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由于是免税范围,其税务风险也是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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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租赁
第二类,C2C的租赁业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有形动产范围包括使用过的物品,也就意味着C2C式租赁服务,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因为个人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使用3%的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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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B买卖
第三类,C2B的买卖业务。C2B之间的交易,由于交易成本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B端(商家)需取得发票。在交易中,如果C端备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B端理论上可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款,但正如前面所述,互联网平台面对的是全国海量的消费者,C端(消费者)到税务备案,将使交易可行性变的很低。但如果不能取得发票,那么这种交易要做到税收的合规,需要付出其他的代价,后面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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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买卖
第四类,B2C的买卖业务,也就是纳税人销售旧货的业务,税务相关规定包括在四个文件中,具体如下:
http://www.shui5.cn/article/ac/115726.html
文件名称
文号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上述文件内容简单概括如下:
旧货范围,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环节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旧货的税负是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也就是税负是低于2%的。
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优惠事项列表中,并无旧货优惠政策的审批或者备案事项。那么,这里的纳税人是指“旧货经营单位”这一特殊的纳税人,还是对所有纳税人销售旧货均适用上述政策,在法规中并没有明确,也是实践中模糊之处。对所有的纳税人销售旧货均适用上述政策的情况,这里不做讨论,针对“旧货经营单位”这一特殊纳税人,要获得这一认定,需要做下面的工作:
按照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改革旧货行业管理办法,取消设立旧货市场、旧货企业的行政审批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旧货流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旧货行业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十五天内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按照该文件规定,要被认定为旧货经营单位,需要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时,注明经营范围,并需要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认定后销售旧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纳税,但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此操作之后,流转税的税负可以控制在2%以内。这里的难点在于取得公安机关备案的证明材料。
我们再来分析C2B的买卖业务所涉及的发票问题,也就是解决企业所得税成本依据的问题,这里有几种方式可以选择:
由具有“旧货经营单位”资质的第三方统一采购旧货后,开票到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取得发票作为成本抵扣。这种、操作方式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第三方要根据开票额核定征收税费(为什么?因为如果查账征税,第三方平台没有取得成本发票),第二个条件是需要给第三方开票税点和管理费,增加了成本;
成立一个独立的个体工商户,专职收购旧货后卖给平台,这种方式的本质操作同第三方平台的操作一致,但节省了一部分管理费,条件也是个体户需要是“旧货经营单位”,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税费;
B端根据采购的旧货额,直接开票给自己,缴纳2%的增值税,这种方式从实质上是按照实际的业务内容缴纳了税款,但这种操作方式需要取得税务主管机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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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租赁
B2C的租赁业务。B2C租赁业务与C2C租赁业务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纳税,而前者在规模较大时,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
如何降低税负成了动产租赁业务的这种商业模式成功的关键。由于旧货销售的税负远低于租赁,能否把租赁转化为销售,通过销售后回购的模式,实现税负的降低,这种操作对长期租赁是可选择的模式,对短期租赁,操作起来具有较大难度。二手物品交易变现的是商品的剩余价值,如果交易过程中税负很高,而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会限制甚至阻碍这种新式业务的发展。
二手闲置市场交易规模巨大,想要全面激活这个市场,完全发挥闲置物品剩余价值,首先需要我们完善商业模式,其次需要国家财税政策的跟进,明确相关的税收法规,简化税务操作流程,发挥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优势,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各项资源,为供给侧改革提供更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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