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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以下六种情形,在开具发票时不要忘记备注内容噢

【办税】以下六种情形,在开具发票时不要忘记备注内容噢




2017-10-24 16:03:00 | 来源:宁波国税


    1、提供货运服务需要开具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2、适用差额征税办法需要开具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
    四、(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提供建筑劳务需要开具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
    四、(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4、销售、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
    四、(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5、保险企业代保险代理人需要汇总开具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5号),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6、单用途卡、多用途卡的预付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
    单用途卡:三、(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四、(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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