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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短板 促调整中期财务调整瞄准四方面

补短板 促调整中期财务调整瞄准四方面




2017-07-13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罗丽珍 谌祖江      

  每年中期,企业财务部门通常会对上半年工作进行总结,开展中期财务预算调整等多项工作。现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就做好2017年度中期财务调整工作需考虑的几个方面分析如下。
  
  分析执行
  
  预警限额扣除费用使用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公益性捐赠支出等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限额标准。财务部门应全面分析上半年费用支出情况,对下半年支出预算提出建议。
  
  1. 早预警。可利用中期财务预算调整契机,着重对这些有税前限额扣除标准的支出项目进行分析,对超过规定进度的项目,及时进行预警,避免全年支出超出预算,防范超过限额标准而多缴税。
  
  2. 促调整。结合上半年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财务部门可对中期预算调整提出建议。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的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就可适度增加公益性捐赠支出预算,积极支持国家公益事业。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相关企业就可根据市场变化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预算进行调整。
  
  弥补短板
  
  防止汇算清缴问题再次发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应对汇算清缴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1. 明职责。对诸如出现的税款计算错误、政策理解错误等财务内部的问题,可通过加强岗位培训,明确复核岗位责任等手段着力防范税收风险。
  
  2. 建制度。对因业务部门处理不及时导致的问题,可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来事先防范。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但是实际工作中,因信息不对称,财务部门未能及时收到业务部门提供的单据、外购的固定资产确认不及时等现象时有发生,极易导致税前扣除不及时、不准确;对于此类问题,可通过完善制度予以解决。
  
  梳理业务
  
  提出享受税改红利政策建议
  
  税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指引和预测作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最好的税收策划。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具体减税政策,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企业可根据国家减税降费新政策,对现有业务进行梳理,积极做好有关业务重整工作,通过不同策划方案的比较,以达到享受国家政策红利和企业做强双重功效。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规定,企业可着手对一些辅助性业务进行分离。
  
  及时应对
  
  跟进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国家通常会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财务部门应及时分析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早准备,早安排。
  
  1. 早通知。对涉及企业日常业务的税收政策变化,财务部门应及时下发通知,明确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对这项新政策,财务部门就可通过及时下发通知,并利用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告知全体员工政策变化。
  
  2. 适时改。对涉及企业流程的税收政策变化,财务部门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完善流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等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财务部门就可与人事部门协商,及时调整工资表中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口径,并调整工资发放单据。
  
  (作者单位:江西中烟工业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褚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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