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问:电子汽车衡、施工升降机、配电箱、储水压力罐是否属于机器设备?
我公司属白酒制造业,去年新建厂,厂房安装了施工升降机、配电箱、还有电子汽车衡(地磅),储水压力罐,这些东西属于机器设备吗?能进行增值税抵扣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储水压力罐,应属于构筑物,代码为031199的其他工业生产用地、罐;施工升降机,应属于起重设备,代码为087109的建筑施工升降机;配电箱,属于电器设备,代码为628302的配电箱;电子汽车衡(地磅),属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代码为7793的地秤。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储水压力罐属于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施工升降机为起重设备、电子汽车衡(地磅)为衡器,如果不是用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则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配电箱属电器设备,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不是,则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日期: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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