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发福利了,所得税上要确认收入!会计们别晕啊~~~
2015-09-23 来源:中国税务报客户端 作者:翟纯垲
随着中秋临近,各企业也在抓紧置办职工福利用品。近期接到一企业咨询,想知道给职工发放的福利是否可以计入企业的销售收入。
具体情况是这样,该公司规模较大,员工较多,中秋发放给员工福利是从商场采购的高压锅,该企业的管理层询问,该发放福利的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那么能否在账务上计入销售收入。由于员工众多,发放福利的商品价值也较高,汇总起来的金额也是比较可观的,对于管理层业绩的考核也很有帮助。
下面,我们就该案例进行分析如下:
一、该发放福利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用外购商品发放福利费的行为,商品所有权已经从企业转移给了员工,完全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会计准则讲解对于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版第十章职工薪酬》中,对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做了明确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因此,该商场发放外购商品给职工作为福利,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假设公司用来发放福利的商品购入成本为100,增值税率17%。
借:成本费用117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
银行存款等 117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这里要说明一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是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是进项税转出。这里要注意,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是不同的。
此时税会是有差异的,即会计上不作为收入,但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计入收入。如果该福利商品为自产产品,则根据准则解决规定,应计入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此时税会是没有差异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需要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对于这个外购的资产可以按购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曾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已失效)中有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虽然已经作废了,但是其对于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的规定,却在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有明确体现,“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因此,该公司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应按照外购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总结,该公司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与成本;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上不能计入销售收入。
(责任编辑:李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