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力助"一带一路"企业境外维权
2015-03-23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朱彦 孙文锋 姜传武 黄海燕
“我们在中亚A国的亚湾公司,已收到当地税务局函件,同意公司贷款利息按税收协定享受免税待遇,这将带来近500万美元的经济利益!”3月10日,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小肖在电话里兴奋地向湖北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人告知这一好消息。
至此,经湖北省国税局和黄石市国税局历时36天的共同努力,湖北省首例“一带一路”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维权案,终于尘埃落定。“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升级,吹暖了“走出去”企业。
今年2月2日,湖北省黄石市国税局致电湖北省国税局,反映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设在中亚A国的子公司申请税收优惠待遇受阻,如果处理不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作为分管局领导,湖北省国税局总审计师吴维平对此事高度重视,当即要求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约见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详细了解情况。
作为我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重点项目,华新水泥“走出去”后遇到什么样的税收难题呢?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吴昕介绍,2012年12月,亚湾公司从国家开发银行取得了为期7年的7800万美元贷款,2013年支付利息394万美元,已依据A国国内法,按12%的税率缴纳所得税47万美元,2014年支付利息445万美元,还未缴纳所得税。碰巧,在黄石市国税局组织的一次纳税辅导课上,华新水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学习由湖北国税局编印的国际税收宣传册得知,按照我国与A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该项利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随即,亚湾公司向A国税务局提出申请。
2014年11月3日,A国税务局回复,同意以后年度利息按税收协定规定的8%税率征税,但不包括2013年度和2014年度利息应缴税款。为此,亚湾公司多次与A国税务局沟通,希望按照税收协定,免征2014年利息所得税并退还2013年已缴税款,该国税务局没有同意,并催促亚湾公司缴纳2014年支付利息预提税款53万美元,否则将予以处罚。
“当时,亚湾公司已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金额高达1亿美元的二线项目投资贷款协议,我们测算了一下,若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公司将多缴纳近500万美元的所得税!”吴昕介绍,原以为凭借充分的法律依据能够妥善解决这起税收纠纷,不料事与愿违,协调屡次受阻。无奈之下,华新水泥公司只好向属地国税机关——黄石市国税局求援。
面对全省首例“一带一路”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维权案,湖北省国税局高度重视,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将原本需要一个月的协商案件受理过程缩短为两天。今年春节前夕,该局国际税务管理人员争分夺秒收集整理资料,加班加点分析情况、研究政策,于2月4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了详细情况。总局国际税务司获悉后,立即启动两国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程序,致函A国税务局,要求根据税收协定对亚湾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的利息给予免税待遇。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等多方努力和沟通协调,2月28日,A国税务局确认收到信函,最终同意按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免税。
以成功办结首例“一带一路”境外投资企业维权案为启示,湖北省国税局迅速为“走出去”企业量身订制十项个性化服务举措,并作为今年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头戏。这十项服务举措包括建立部门联系平台、加大宣传辅导力度、优化涉税办理流程、落实税收抵免政策、开展居民身份认定、提示避税风险、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和保护企业税收权益等。目前,该局已对全省222户“走出去”企业分户开展摸底调查,着手建立和完善档案,实行跟踪服务。
(责任编辑:王燕)